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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搭乘“华联超市”便车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某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据了解,原告华联超市公司系中国第一家上市的连锁超市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起,华联超市公司发现在江苏、浙江及上海周边地区,陆续出现了以“世纪华联”为店招的连锁型超市。华联超市认为,世纪华联公司强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华联超市的商业信誉及商业利益,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被告世纪华联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登记合法取得的,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华联”作为零售行业的通用名称,被告有权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审理后,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企业字号“世纪华联”与原告的企业字号“华联”构成近似。原告对“华联”文字使用在先,且在上海乃至全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原告的子公司担任过管理岗位的职务,对原告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模式有所了解,在辞职后数日内便成立了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相近似的字号和经营模式。在客观上会使公众将“世纪华联超市”与原告的“华联超市”发生混淆。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后果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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