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该机构是用于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的最终的两种结果:
1. 经审查被认为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
2. 经审查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性条件中之一,而被驳回申请。
当申请人在接到专利局审查员发出的“驳回决定”时,我方代理人协同申请人一起认真分析该决定的理由与证据,对于专利局下发的驳回理由有异议或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复审程序对该专利权利进行再次争取。这也是申请人或发明人争取专利权利的最重要的机会,不要忽略放弃。
我公司可以代理申请人/委托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并准备有关文件,申请人需提供:
1. 原申请文件的完整资料(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2. 审查过程官方文件及答复官方文件。
3. 官方驳回决定及相关资料。
4. 初步意见与想法。
5. 明确委托指示及缴纳相应的官方费用及代理费用。
我公司在接受上述委托后,将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内容:
1. 认真分析申请文件和驳回决定。
2. 提出复审请求的方案内容。
3. 提出复审请求并代缴复审官方费用。
4. 在复审过程中对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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