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马德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该途径是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之一,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截止2008年1月1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1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越南、塞拉利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不丹、塞浦路斯、伊朗、黑山共和国、纳米比亚、塞尔维亚、叙利亚。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欧共体、爱尔兰、美国、赞比亚、阿曼、韩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乌兹别克斯坦。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当申请人需要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以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官方费用。 二、通过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其手续简单方便、节省费用。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申请国家的数量缴纳相关的官方费用,并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1、 节省费用: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2、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书并不代表该商标现阶段真正注册)。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根据该国法律授予或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真正得到保护。 三、通过马德里申请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到目前为止有81个国家。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进行全球性的保护。其它非成员国要通过直接进入申请的途径进行保护注册。 2、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四、马德里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流程 |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